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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办法》的通知
豫食药监纪[2011]20号
2011年07月01日 发布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辖市局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报告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三)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追究的情况;
    (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及职责范围;

(二)按照省局党组的部署、要求和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安排情况;

(三)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

(四)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五)自身廉洁从政及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省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省委、省纪委;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辖市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省局党组和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巡视员、副巡视员的专题报告由正职领导审阅。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党组织应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专题报告存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

第七条  对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情况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局党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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