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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20日 发布

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豫文〔200918号)精神,我局已于2009624与省卫生厅进行了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职能交接。有关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相关许可等事宜,请联系省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自2009625日起,非我局办理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相关许可事项,等同无效。
    联系人:牛晓钢
    电  话:0371-63280241,60915522,60271869
    地  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4

 

 

 

                 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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