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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
2007-09-05 12:00

一、项目名称:药品广告审批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5份;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文字样稿5份(粘贴在《药品广告审查表》相应位置)和电子文档1份;

(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1份;

(六)非处方药品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七)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提供以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纸质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二)电子文档存盘与纸质资料一并报送。

(二)《药品广告审查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打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通过我局www.hda.gov.cn网站下载,(参照“客户端操作指南”)(点击此处可打开)。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二)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药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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