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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再注册
2006年08月11日

一、项目名称:药品再注册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五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药品再申请表》

1、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药品注册证》原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有新药监测期的药品,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5、提供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凡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7、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再注册条件

1)、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4)、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不属于淘汰品种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属于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8)、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2
、申报资料按顺序编号;

3、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字体打印;

4、每项资料单独装订一册,封面打印如下项目:

资料项目编号,药品名称,资料项目名称,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及地址、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委托方机构名称及各药品注册申请人姓名、电话;

5、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套第×袋每套共×袋、原件1(原件2/复印件、(内装2份申请表)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机构名称(省局受理后核发的受理号写在档案袋封面右上角);

6、申报资料排列顺序:申请表、技术资料目录、按项目编号排列的技术资料;

7、注册申请报送资料要求:3套完整申报资料,其中1套为原件。申请表3份。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四: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1、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辅料、中药增加功能主治等的补充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日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改变药品生产场地、持有新药证书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等的补充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3、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必要时应当进行标准复核。
  (三)检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送达:
  省局收到国家局邮寄的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发布,若申请人10日内未领取批件,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资料所需的时间。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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