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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2007年08月27日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三、收费:10元。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已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 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资料一套。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形式要求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1套;

2)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应有目录;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省局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由行政事项受理厅送达。

七、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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