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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GCP)初审
2006年08月11日

一、项目名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GCP)初审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13份及电子软盘;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概况;

(四)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管理机构与负责人情况;

(六)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操作规程情况;

(七)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

(八)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均门诊诊疗及出入院人次;

(九)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

(十)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十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情况(近3年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3套;

2)申报资料应有目录,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单位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按照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人员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省局行政事项受理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无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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