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GCP)初审 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三、收费:不收费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1式3份及电子软盘;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概况; (四)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损害及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管理机构与负责人情况; (六)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操作规程情况; (七)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 (八)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均门诊诊疗及出入院人次; (九)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 (十)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十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情况(近3年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3套; (2)申报资料应有目录,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单位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按照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人员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省局行政事项受理厅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厅 九、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无 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行政事项受理厅 投诉: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