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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1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自5月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变相)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根据国家局《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要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二)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稽查抽验和对(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和无证经营行为。

(三)对“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以棚为市、以厅为市”等集中经营药品的,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要坚决杜绝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出租经营场所和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时间安排

1.  5月8日至7月31日为专项整治阶段。

      2. 8月上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地务必于8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局稽查局。

      3. 被国家局和省局确定的洛阳、商丘、南阳、郑州、濮阳、新乡、安阳和许昌等8个重点监控地区的市药监局,在5月15日前将本市专项整治的准备、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我局稽查局。

     4. 各市局要对5月8日集中整治阶段开始后发现的突发事件、突出问题及查处的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我局稽查局。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我局将在适当时间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察,对工作消极观望,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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