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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系统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财〔2008〕49号
2008-07-29 10:06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精神,根据省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现就切实加强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履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物质基础,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于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提高行政资源和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系统内单位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单位占有、


使用,并负责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资产配置管理部门(办公室、稽查队、业务科室等)要加强对办公、执法和检测用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各市局要指导所属单位,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2007年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单位实际,成立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参照省局转发的《省法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立健全和完善单位国有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入库验收、保管领用、盘查维护、报废处置等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严格政策,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及报废处置管理

各单位配置资产要根据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资产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配置。要健全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任何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登记入账。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收入按省政府令第108号规定执行。处置资产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规定及系统内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豫食药监财〔2007257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单位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处置资产发生的费用经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处置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支出使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收入的具体上缴和退付,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资〔20083号)规定执行。

四、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省局在2008年重点责任工作中强调:“以加强基础建设为重点提高监管保障能力,着重加强技术装备建设。为市、县局配备执法车辆、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和药品检验检测仪器,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能。加强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审批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局今年在抓好系统内执法和检测设备配备工作的同时,将于2-3季度对所属单位就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审批、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盘查维护、报废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请各市局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力度,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提高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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