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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002年05月10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积极推进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药品监督系统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关于“在资产的划转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认识,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摸清上述部门和单位(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现有的资产占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范围

     省辖市、县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与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等行政、事业单位。

   二、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辖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统[2002]26号)要求,由省辖市、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资产清查的时间点统一规定为2001年12月31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到2002年9月30日结束。

  四、关于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是指对本部门(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种负债以及各项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做到帐实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帐面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帐外资产应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在资产清查中单独列示,以便在资金核实批准后入帐。

  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二)流动资产要按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三)对外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四)无形资产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五)负债的清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借入款项、应交(付)款项、暂存款等。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六)土地的清查范围包括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

      五、关于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经营权与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财产存在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产权争议各方应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对于情况复杂,在清产核资规定时间内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

     “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六、关于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依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和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产权界定结果进行核实和帐务处理,确认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情况。

        清产核资中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的处理等,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豫财统[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和批复。 

     七、关于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进行这次专项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等部门(单位)均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整体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并下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清产核资工作。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省辖市、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清产核资的具体要求,请参照《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搞好各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等,要认真核实,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按资金核实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各单位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和暴露出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财政部财社[]2001]6号文件精神,未列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划入新机构的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和过户手续。

 (四)具体表式和编制要求,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辖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统[2002]26号)印发的格式和要求执行。各级清产核资部门和药监部门将清产核资结果,于2002年9月30日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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