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1]40号)精神,按照省财政厅(豫财预[2003]192号)关于上划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经费、资产的原则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资产上划省级统一管理,为切实做好资产划转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按照2002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清产核资中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数,以及在此之后新购置、建设和省级配置的固定资产上划。时间点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
二、划转内容
(一)固定资产。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检机构实际拥有产权的土地、办公、检验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验仪器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等。
(三)债权债务。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重新组建单位,其债权债务按照2002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清产核资中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数上划。清产核资后新组建的药监机构由于新建或购置办公场所等形成的债务,经省局核实同意后和资产一并上划。
三、划转方法
省以下药品监管机构依据2002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清产核资中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数,加上在此之后新购置、建设和省级配置的固定资产数额,剔除按规定审批程序减少的固定资产数额,据实填报《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产划转表》(表1—表4)。各市局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后报送省局,由省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上划资产的核实工作。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清产核资中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确认数额上划。产权有争议或仍未界定的资产,仍作为“待界定资产”继续反映在固定资产账上,填报上划报表时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在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二)经批准减少的资产数额,划转时要从上划数额中予以剔除。清产核资后至2003年12月31日止因报损、处理或产权变更等原因减少的资产,必须经当地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未经当地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冲销的资产数额一律不予认可。其资产减少原因要形成书面材料,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产划转表》一并上报。
(三)流动资产的划转按照2003年度年终决算数上划。
(四)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责任。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上划之机擅自处置、转移或隐匿国有资产,严禁捏造和隐瞒债权债务,确保资产上划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报表编制要求。各市局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划数额按单位抄汇。报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1位小数。表内金额单位要一致,表间勾稽关系要平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对汇总报表审核后签字认可,并对所属单位上划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资产划转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等要编制报表说明,并打印成规范的书面材料。
(六)上报内容和时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产划转表》(表1——表4,含磁盘)汇总报表、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编表说明,以及各单位200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各一式一份,于2004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局。
附件: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资产墓园表(表1-表4)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