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丁丙诺啡使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安[2003]377号)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的戒毒机构做一次检查,禁止不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并请你们及时将检查结果报省局安监处。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