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医药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第26号)》(国药监注[2002]159号,以下简称《通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和《通告》精神,决定从即日起中止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原:开封市医学专科学校制药厂)“连蒲双清片”(批准文号为:ZZ-4505-豫卫药准字(1996)第104032号)、河南省新乡联谊制药厂“脑灵素胶囊”(批准文号为:ZZ-3594-豫卫药准字(1996)第131074号,原批准文号为:豫卫药准字(1994)第131081号)和濮阳亚光制药厂“抗栓再造丸”批准文号为:ZZ2540国药准字ZF19990296)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批准文号效力中止后,上述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否则,依照《药品管理法》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生产假药查处。对批准文号效力中止前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可在半年内销售完毕。请有关市局接此通知后,监督上述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