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4号,以下简称省局“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制订本规定。
(二)本机关各处室(局)及所有人员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机关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应当由本机关以及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本条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制订)。
三、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行政首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分管处室(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三)对分管处室(局)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行为;
(四)组织实施行政首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处室(局)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合法、适当;
(三)对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处室(局)副职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协助本处室(局)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处室(局)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三)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处室(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依法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处室(局)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科学合理地开展和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做到文明执法;
(三)依法办理处室(局)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