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4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向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传达及宣传工作,监督企业尽快落实和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药品安全监管 血液制品 检疫期 转发 通知
抄送: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