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涉械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信用等级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建立、维护和传递医疗器械的监管信息。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和公示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信用分级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不良行为记录,确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属地监管规定,实行分级监管。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或人体健康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的界定参照《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当年的1月10日到次年的1月10日。
(一)确定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的原则:
1.以是否有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2.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3.以企业不良行为在《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中界定的具体情况为参照标准。
(二)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警示等级: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整改(改正)的。
(四)失信等级:
1.因实施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2.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五)严重失信等级:
1.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2.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3.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产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4.擅自退掉经营及仓储场所、日常监管无法取得联系、故意逃避监管、长期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又未上报、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许可证的;
5.由于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人体严重伤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九条 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年度动态认定的方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逐年度作出相应的调查与认定。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核)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分情况及实际表现,分别作出或给予相应的等级认定。
(一)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二)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三)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一经发现并查实企业不良行为,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医疗器械企业不良行为登记表》(附表2)。同一时间如发现若干个不良行为,可以填在同一份登记表上,按其性质情况分别列出。登记表必须归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和信用档案,作为今后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或评判企业诚信度以及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对有关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通告。
第十二条 对须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机构处理;稽查机构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及时转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归入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中。
对触犯刑律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记录,开展信用等级认定工作,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级监管:
对在评定周期内暂停生产国内销售的医疗器械,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需评定停产年度的信用等级。
企业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减免当年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并写明理由,存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一)当年通过或周期复查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
(二)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或摸底性抽查连续二次抽检合格的;
(三)上年度监督检查无限期改正内容、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信用认定级别为最高的。
对守信企业,实行信用自律并适时监管。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有因检查除外);生产产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监控产品目录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有因检查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核),可被评为市级诚信企业,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并推荐参与省局组织的省级诚信企业评定,为其提供有关经验介绍和业务交流的机会。
对警示企业,实行定期的检查与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随时跟踪其整改情况;发现其存在二次以上连续因同一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可将其评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企业。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对失信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每季度必须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随时跟踪其整改情况。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视情况将其下调为严重失信等级,同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负责人约见进行告诫谈话,进行法规教育和管理指导,促进企业及时整改问题,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对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将该类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和信用档案,列入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本年度内认定本辖区内企业的信用等级 (本年度新开办企业不在信用等级认定之列) ,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其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 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分级监管实施监督抽查制度。每年抽取已经认定信用等级企业的5%左右,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由省局医疗器械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企业信用等级每年确定一次,对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记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