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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省局于近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多项具体措施。一是完善和提高基本药物标准。对基本药物标准逐一进行评估,对需要完善标准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主动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并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修改标准申报。二是加强生产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按法定标准进行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监督企业停止生产。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监督检查与基本药物抽验相结合,每个基本药物品规每年抽查2个批次以上(企业生产批次较多的品规可增加抽验批次),实现对本省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在生产环节的全覆盖抽验。三是加强流通使用监管。加大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对中标配送企业所采购的外省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在流通环节实施全覆盖抽验,每个生产企业的每个品种每年至少抽查1个批次;对中标配送企业首营的外省基本药物逐品规抽验。对城市社区、村级诊所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同时加强快检车对县以下涉药单位的基本药物品种的检测。四是提升监测应急能力。全省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ADR监测机构和ADR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分析、处理和上报ADR信息;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的基本药物品种,要重点监控,及时实施再评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停止销售和使用,并按相关程序实施召回。省、市级局要提高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置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发生的死亡或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省、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季度对基本药物进行分析评价,并及时汇总上报;县级局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做好ADR报告收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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