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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人〔2008〕165号
2008-07-21 17:54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公(通)〔2003219号)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现就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私事出国(境)的特殊身份人员回国或入境后30天内,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原则,应将出入(境)证件交人事教育处(科)集中保管。因故审批后没有出国(境)的,应在原拟定出国(境)日期后30日内,将出入(境)证件交人事教育处(科)集中保管。

二、省局机关公务员和全系统处级干部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统一收齐后,于820日前交到省局人事教育处。离退休人员由省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逾期不上交出国(境)证件的,人事教育部门将下发出国(境)证件催交通知书。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对特殊身份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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